【邮包实名制】 个人隐私怎么办?
《拘留所条例》已于2月15日由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产生之所以受人关注,原因有两方面,一者在押嫌疑犯的地位有所提高,即条例规定,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但针对于消失的问责条款,似乎嫌犯的权力两个字还是镜花水月,诸如征稿中的拘留所JC在执行拘留工作中,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指使纵容被拘留人侵害他人等行为,拘留所JC将被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追责。拘留机关应当在拘留人收拘后12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亲属,无法联系被拘留人亲属的,拘留机关应当通知被拘留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派出所。这部分的相关条款在正式发布的条例中消失。曾经美艳的征稿让人心有一种被蛊惑的骄傲感,在媒体与舆论的关注之下,在押期间各种神秘而又极富创意的死亡方法将不会跃入我们的眼帘,更不会占据网络的头条,在押犯创意死法的荒唐事件将离我们远去!毕竟作为权力的执行者,在有法律法规约束的前提下,自己所付诸的行为也将受到追责,三思而后行也就可以减少负面事件的产生。而作为在押犯,也会享有他们应该享有的权利,那种曾经触目惊心的侮辱、体罚、虐待事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同时也标志着民主法制进程的重大进步。只是期待总是很美,现实总是很残酷,当新法令新鲜出炉的时候,那些有关对权力执行者制约的条款悄然抹去,消失的无影无踪。一种被愚弄了的美丽竟显得如此悲凉!
任何一项权力如果没有相应制约与监督,那么就不能防止操纵权力的人为所欲为,无须追责和问责的权力无疑是纵虎归山,要做啥就做啥。当前在押犯在拘留期间死亡的事件并不少见,那么如何防范该类事件发生,还在押犯活着的尊严就无从说起。即便有着相关规定,文字之下有一种提高在押犯权利的表现,但实质上被侮辱、体罚、虐待时,实施手段者为狱警的话所谓的权利保障就无从谈起,原因在于他们的身上有所谓的法律豁免权,没有相应的规定来追责。既然没有规矩就成不了方圆,那么根除在押嫌犯的神秘死事件依然不能根治。被拘之人的权利就远远没有文字字面来得充分、能受到充分的尊重。
这些条款为什么会消失,没有让公众释疑的相应文字,留下的只是猜忌,但从这些消除的条款之中,显见权力的放纵已成事实。
或许没有真相,才有放任生活的态度,剥离真相,只能遗落一地的悲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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