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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家长帮小孩出气聚众持枪械斗 11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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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13:42:52|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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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湖南之声]综合编辑:(全媒体记者 格祺伟 通讯员 邓小华)记者在湖南省新田县法院获悉,4月25日,一起因家长帮自己小孩出气引的聚众斗殴群体械斗案子在新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1名被告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
案情回顾
2010年3月15日18时30分左右,城东中学学生骆某某在上楼梯时踩了后面的陈某一脚,陈某就叫了黄某某、余某某打伤了骆某某。后来黄某某去看在诊所打针的骆某某时,被骆某某的父亲骆春富和母亲打了两巴掌。晚9时许,黄雄军因其子黄某某被骆春富殴打,即纠集黄冬杰、唐祥县等8人开车窜至新田县种子公司门面骆春富开设的粉店,将粉店内的桌、凳、碗、手机等物品砸毁。
2010年3月24日中午,骆春富与黄雄军在电话约定下午进行斗殴。骆春富纠集赵纯福及其他十余人到其开设的粉店内聚集,黄雄军则纠集黄冬杰、黄庭庭等数十人准备斗殴。16时40分许,骆春富手持鸟铳率众在见到黄国生等人后便进行追打。在等候黄雄军命令的黄庭庭、唐祥县等数十人得知自己的人被追赶后,便持械冲向被骆春富等人聚集的地方,骆春富等人也正准备持械厮斗。随后当地公安民警赶至现场鸣枪示警,并对双方械斗人员实施抓捕。
法院审理认为:黄冬杰、黄雄军、唐祥县等8人公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组织多人持械聚众斗殴,且多次聚众斗殴,其行为又构成聚众斗殴罪;骆春富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组织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又构成聚众斗殴罪。廖曾波、赵纯福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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