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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已婚男子不肯分手发小三艳照泄愤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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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3 14:15:47|来自:广东深圳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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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多岁的湘潭男子罗某已有家室,但因为不愿意与“小三”分手,为了泄愤竟然将“小三”艳照发到了其亲友手机上。罗某没有想到此举并没有换来想要的感情,反倒将自己送进了拘留所。12月22日,记者从湘潭县GA局易俗河派出所了解到,该男子因散布他人隐私而被警方行政拘留5日后被释放。  湘潭县易俗河镇的胡女士最近发现,自己的私密照片莫名其妙地被发送到其亲友手机上。胡女士刚开始还以为是亲友开玩笑,可她拿到手机一看时,顿时傻了眼,这些照片不知怎么跑到了亲友手机里。12月6日,胡女士到湘潭县GA局易俗河派出所报了警。
  易俗河派出所民警调查后发现,这批照片是与胡女士相好的男子罗某拍摄的。原来,罗某已有家室,胡女士与罗某属于婚外情。不甘做“小三”的胡女士曾多次要求罗某离婚后和自己结婚,但罗某不愿意离婚,胡女士便提出分手。罗某不愿意分手,最后选择将昔日为胡女士拍下的艳照发到其亲友手机上,以此泄愤。
  12月15日,警方将罗某传唤到派出所,对于自己散播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罗某供认不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罗某被湘潭县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日。
  12月22日,记者从易俗河派出所民警杨警官那里了解到,罗某因散布他人隐私而被行政拘留5日后已期满被释放。
  [律师说法]
  散布艳照构成侮辱罪
  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甘小林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将其前女友的私密图片发给其亲友,以达到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其行为已经构成侮辱罪,应当按照侮辱罪进行处罚。
  侮辱罪侵犯的是公民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需要由被害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受理的案件,这类案件一般不需GA机关介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案件也可由GA机关受理和侦查。犯侮辱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侮辱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有很大区别的,传播淫秽图片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最高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甘小林律师认为,罗某的行为涉嫌侮辱罪,应当按照侮辱罪的规定进行处理。GA机关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罗某侵犯他人隐私权为由对其行政拘留,处罚过轻。在本案中,受害人胡某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罗某触犯侮辱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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